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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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攀西招聘网
2023-10-16
283

攀人社发〔2021114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局、团委:

现将《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青团攀枝花市委员会

2021414

 

 

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和团市委共同认定,以市场总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市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区)建立的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从上级下达至县(区)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部门或高校建立的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从上级下达至市本级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市级孵化基地总量控制在10家以内,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认定,管理期为3年。初次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补助20万元,再次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补助10万元。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的第2年和第3年复核合格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1. 创业孵化基地总运营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各级政府或县(区)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被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2)经市级有关部门或高校批准成立。2. 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8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有明显的效果。近2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5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7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已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符合市级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部门或高校批准成立,且符合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基地直接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请。

(二)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市级部门或高校批准成立的孵化基地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三)复核及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对初审合格的进行联合复核,复核通过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攀枝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三)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以及项目孵化情况。

(四)由县(区)初审的总提供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和各县(区)要通过“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汇总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和各县(区)要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弄虚作假的,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应撤销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3年内不能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进行重新认定,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重新认定考核前,原认定文件仍可作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创就办〔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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